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62725710。
法定代表人:谢秉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长江路与翠华山路交汇处东北角中王奥特莱斯**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3X6W9Q2C。
法定代表人:李方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豫11知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判决,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河南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11813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