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3834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杠尧眸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A区1楼42号邮箱自编号×××14。
投资人:袁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杠尧眸日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