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14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小彩百货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朝阳路iv> 经营者:沈小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磁县小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