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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洪、周伟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411民初581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洪、周伟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洪;周伟忠;曹福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11民初581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洪,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周伟忠,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曹福军,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洪、周伟忠、曹福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2018年12月24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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