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640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新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但至今原告仍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收到(2018)粤0111民初16404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