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457号原告:富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中银大厦28字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铜强,总经理。
被告:河北神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402/div>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翔有限公司(简称富翔公司)与被告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神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刘红刚,被告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伟、郭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向河南安阳等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天鹏软件公司)原客户提供的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所有软件(包括历次升级版本)的著作权属于合作公司所有;
2.二被告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返还上述软件的文档和程序,包括源程序等所有数据文本资料;
3.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63600元、律师费40万元及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00年4月20日,通过协议方式,富翔公司出资金,北京金天鹏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天鹏贸易公司)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软件相关和客户等无形资产方式出资,合作设立了金天鹏软件公司。
至2009年底,合作成立的金天鹏软件公司拥有及研发的住房公积金软件包括但不限于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0版(JTP2000)、2001版(JTP2001)、2005版(JTP2005),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B/S)1.0版、(B/S)2.0版等。
金天鹏软件公司经营期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金天鹏贸易公司控股股东郭永强负责,2004年至2013年期间,郭永强直接或通过他人陆续成立了一系列从事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公司,本案中二被告即属于这种情形的公司。
二被告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和客户陆续转移至被告名下,通过欺骗性的宣传金天鹏软件公司更名为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前身为金天鹏软件公司的方式,侵占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和客户。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著作权,同时由于上述原因,金天鹏软件公司业务不断下滑,并于2013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至今由于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文件、资料仍掌握在郭永强手中,因此,原告无法以金天鹏软件公司的名义进行维权,故原告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应当先经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拒绝或情况紧急的,股东才可单独提起,但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
安泰伟奥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软件都是自主独立开发的,河北神玥公司除了自行开发的,还有经安泰伟奥公司许可使用或从第三方采购的软件,综上,二被告不存在侵犯金天鹏软件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富翔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合作合同》及附件。
其中载明,2000年2月26日,金天鹏贸易公司(甲方)与富翔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公司名称为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研究、销售及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5.3甲方以合同附件二所列资产和附件三所列的无形资产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转让附件三所列全部知识产权、商誉、客户名单、公司名称、经营资料等无形资产之所有权到公司名下作为出资及确保附件一所列人员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主要人员劳动合同及确保该等人员完全履行上述劳动合同所规定全部保证、承诺及义务作为合作条件。
甲方在此进一步保证,附件三所列软件和客户名单为甲方所拥有的全部软件和客户,不存在任何遗漏和省略。
5.4乙方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以现金方式缴纳,金额为相当于一百七十万元人民币的港元。
5.5甲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司转让前述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所有客户名单及经营资料移交给公司,办理所有法律要求的知识产权变更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附件二所列资产及附件三所列知识产权、商誉、客户名单、公司名称等所有权转到公司名下)。
9.1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除非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或通过公司从事,无论甲方、甲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任何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不得与其他个人或实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任何合资公司及类似安排,或从事任何活动或采取其他任何行为,与公司目前及将来的任何业务进行竞争。
9.3任何对本条款(第9条不竞争)的违反构成在本合同项下实质性违约。
合同附件一主要人员名单显示,总经理为郭永强,开发部刘长武。
合同附件三无形资产出资明细中显示,知识产权包括:1.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心版);
2.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
3.售房款金管理软件;
4.电话查询系统。
客户名单包括河北、重庆、新疆、山西等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的36家客户。
公司名称为“金天鹏”和“JTP”字样。
甲方应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内将上述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2.金天鹏软件公司章程,其中规定了董事、董事会、管理机构等事项,但并未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相关事项。
3.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金天鹏软件公司股东之一金天鹏贸易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被注销;
金天鹏软件公司成立日期为2000年4月20日,于2013年10月17日被吊销;
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董事长为吴鸿生,副董事长为郭永强,董事为吴旭峰、吴旭茉,清算负责人为郭永强。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网页截屏,其中显示登记号为2001SR2505的软件全称为“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简称金天鹏公积金单位版JTP2001】”,著作权人为金天鹏软件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10日,登记日期为2001年8月9日。
5.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0版介绍、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1版介绍、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2.0FORWindows95/NT版本介绍。
其中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1版介绍中载明,“金天鹏公积金JTP2001ForWindows”,版本分为中心版、单位版、远程单位版、银行自动对账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6.(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435号公证书(简称5435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735号公证书(简称5735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4744号公证书(简称4744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434号公证书(简称5434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436号公证书(简称5436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736号公证书(简称5736号公证书)。
其中,5435号公证书显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2008年12月31日,安阳市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由金天鹏软件公司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网络单位版软件”;
2007年10月8日,金天鹏软件公司中标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项目”服务。
5735号公证书显示,在“政府采购网”上查询,2010年9月15日,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开发的“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一套”;
2014年11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安泰伟奥公司供应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维护。
4744号公证书显示,在互联网上查询,2012年11月,湖南省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零余额资金管理软件和联名卡实时划扣系统壹套”;
2014年3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短信平台和多渠道数据交换平台软件”;
2011年10月,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刊发《认识新系统学习新操作》的文章,其中有以下内容:“本次邀请的是旧系统软件公司——北京金天鹏软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该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他们的系统用户已遍及全国18个省市”。
5434号公证书显示,通过“政府采购网”查询,2011年7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安泰伟奥公司中标“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电力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升级项目”;
2014年4月,确定安泰伟奥公司为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系统升级项目”的中标单位。
5436号公证书显示,在网络上查询,2013年12月,湖南省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业务管理系统3.0版软件;
2014年10月,广西省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服务”。
5736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网络查询,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2004年工作总结中介绍:“软件方面,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及监管数据接口按照省建设厅的推荐由北京金天鹏公司负责实施,金天鹏公司已经开发出比较成熟的数据接口软件,结合该公司在其他地方的时间经验,可以相对容易地实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数据的集中及监管,我们于四月底通过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了采购软件系统的相关手续,五月底采购完成。
”2014年11月,安阳市人民政府网上刊登的《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征询意见公告》中介绍:“拟定河北神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管理子系统等十五项软件服务,单一来源原因为河北神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为我单位开发建设了目前使用的业务系统,北京神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负责我单位业务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工作,所有系统技术核心均由该公司掌握。
”7.授权书、业务人员薪酬方案、财务及费用报销制度等金天鹏软件公司内部文件,欲证明郭永强为公司实际负责人。
8.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其中安泰伟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李凯娇,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铜强,股东变更为河北神玥公司;
河北神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河北神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永强、股东为刘铜强等人,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2月27日。
9.(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467号公证书(简称6467号公证书)、(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754号公证书(简称754号公证书)、河北神玥公司客户分布图、(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79号公证书(简称2379号公证书)、(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80号公证书(简称2380号公证书)、(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81号公证书(简称2381号公证书)。
6467号公证书中显示,原告提供了多封内部邮件,邮件内容主要为金天鹏软件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同清单列表,其中显示有金天鹏软件公司与新疆和田、青海西宁、河南安阳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往来。
754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网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搜索查询河北神玥公司的业务范围、股东成员等信息,其中2015年7月8日股东成员包括:郭永强、郭玥、刘铜强等。
2379、2380、2381号公证书显示,在“智联招聘”网站搜索安泰伟奥公司及金天鹏软件公司的人员招聘信息,两公司人员有重叠。
10.申请函、董事会记录,申请函中载明2015年1月8日,富翔公司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申请起诉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董事会记录显示,2016年9月6日,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富翔公司董事)吴鸿生已经知晓富翔公司提出诉讼申请函一事。
原告另提交了北京铁路局、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采购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软件的合同、中标通知、结汇等证明资料,但因缺少原件,二被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能确认,故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安泰伟奥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167630号“伟奥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支取管理系统1.0”,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
登记号2009SR039399“伟奥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系统1.0”,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
软著登字第0167852号“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1.0”,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
软著登字第0147436号“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对公众服务平台V1.0”,登记日期为2009年6月2日;
软著登字第0905736号“短信平台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
软著登字第0349712号“伟奥多渠道整合平台软件V3.0”,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
软著登字第0260642号“电子影像及档案管理系统V1.0”,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24日;
软著登字第0342596号“伟奥住房公积金网上电子审批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
软著登字第0905424号“网上业务大厅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
软著登字第1207267号“电子政务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
软著登字第0778169号“归集提取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
软著登字第0778672号“个人贷款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
软著登字第0779062号“会计核算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
软著登字第1207388号“统计分析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
软著登字第0905740号“电子档案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
软著登字第0349712号“伟奥多渠道整合平台软件V3.0”,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
软著登字第1156043号“稽核审计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上述软件著作权人都为安泰伟奥公司。
2.采购合同、供货合同,显示:2014年11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与安泰伟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子系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子系统、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子系统、系统控制中心、电话语音查询子系统”在内的软件及硬件服务;
2014年5月13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安泰伟奥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采购“住房公积金系统语音应用模块、办公环境系统”;
2013年12月30日,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安泰伟奥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
被告河北神玥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郭永强2012年11月8日向金天鹏软件公司发送的辞职邮件;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4SR204278“神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
登记号为2014SR204366“神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
登记号为2014SR204284“神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
登记号为2015SR269308“联名卡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
登记号为2015SR018658“电子档案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
登记号为2011SR086038“伟奥多渠道整合平台软件V3.0”,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
登记号为2015SR018342“网上业务大厅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
登记号为2016SR171014“公积金资金实时结算系统V3.5”,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7日,上述软件中,“神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系统”、“神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神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系统”、“联名卡管理系统”著作权人为河北神玥公司,其余软件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本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包括“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在内的9份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本院经审查,依法调取上述证据,证据主要内容如下:1.登记号为2001SR2505“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简称金天鹏公积金单位版)JTP2001”,著作权人为金天鹏软件公司,登记日为2001年8月9日,2.登记号为2009SR040631“伟奥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支取管理系统1.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09年9月19日;
3.登记号为2009SR040853“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1.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09年9月19日;
4.登记号为2011SR051415“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1年7月25日;
5.登记号为2011SR086041“伟奥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平台软件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1年11月23日;
6.登记号为2011SR058146“伟奥住房公积金省级监督管理系统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1年8月17日;
7.登记号为2014SR109911“呼叫中心系统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4年7月31日;
8.登记号为2009SR039399“伟奥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系统1.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09年9月15日;
9.登记号为2013SR048193“神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4.0”,著作权人为河北神玥公司,登记日为2013年5月22日。
对于上述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原告富翔公司认为:首先,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与神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4.0的使用手册内容一致,登记代码中存在虚假登记的问题,两者实际为同一款软件,且两款软件使用手册图5中显示的“操作员设置1刘长武”中的刘长武为金天鹏软件公司人员;
其次,伟奥住房公积金省级监管系统3.0、伟奥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平台3.0中出现了大量“金天鹏”、“JTP”的字样,可以证明上述登记软件开发公司为金天鹏软件公司或调用了金天鹏软件的功能模块。
同时,上述证据中没有显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任何一款软件属于二被告共同所有。
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富翔公司仍坚持将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名下的55项软件及登记在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19项软件著作权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详见后附列表)。
对于原告主体适格的问题,原告称金天鹏软件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本案中,金天鹏软件公司章程中没有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富翔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已经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提交了诉讼申请,在其没有回应的情况下,富翔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合作合同》及附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0版、2001版、2.0FORWindows95/NT版本介绍、5435号公证书、5735号公证书、4744号公证书、5434号公证书、5436号公证书、5736号公证书、6467号公证书、754号公证书、2379号公证书、2380号公证书、2381号公证书、授权书、业务人员薪酬方案、财务及费用报销制度、内部邮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采购合同、供货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函、董事会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富翔公司与金天鹏贸易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成立的金天鹏软件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在公司章程中仅规定了董事会及其管理机构等相关事宜,并未规定监事或监事会等事项。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强制性要求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富翔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申请函的方式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会长及董事会申请以合作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因金天鹏软件公司已被吊销、总经理郭永强提请辞职,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富翔公司董事吴鸿生通过富翔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明确其已收到申请函。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认定富翔公司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且本案中富翔公司要求确认软件著作权归合作公司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主张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故富翔公司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被告对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中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权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成为著作权人的途径,既可以是基于创作作品的行为或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著作权,也可以通过合同转让而继受他人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本案中,第一,原告明确其诉求基础为依据《合作合同》,金天鹏软件公司受让取得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四项软件著作权,同时根据《合作合同》中的约定,金天鹏贸易公司应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心版)在内的软件所有权转移到合作公司金天鹏软件公司名下。
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针对的是金天鹏贸易公司,与本案中二被告没有直接联系。
在原告没有提交《合作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转让的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等材料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软件名称上的相似性来判断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软件与《合作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转让的软件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其他关联。
第二,原告认为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软件存在源代码虚假登记或源代码中存在与金天鹏有关的字样。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分别提交了相关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两公司分别享有相应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在此前提下,原告富翔公司在不能提交金天鹏软件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或文档的情况下,无法将上述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计算机软件与原告主张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对比,进而也无法确定双方软件一致性的问题。
此外,因软件著作权登记仅是对部分源代码进行的登记备案,也不能仅凭登记的源代码中出现了与金天鹏有关的字样而断定权属属于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
至于登记源代码的真实性问题,也并非本案权属纠纷的直接考量因素。
第三,对于原告主张的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与神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4.0软件在使用手册中显示的“刘长武”为金天鹏软件公司开发人员的问题,根据证据中显示的内容,上述使用手册中显示“操作员设置1刘长武”,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长武”的真实身份信息,也不能证明其为上述两款软件的开发者。
因此也不能证明上述两款软件为金天鹏软件公司的人员所开发完成。
此外,对于其他金天鹏软件公司人员是否参与了登记在二被告名下软件开发工作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金天鹏软件公司与哪些开发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与其工作人员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同样无法判断金天鹏软件公司人员参与了登记在二被告名下软件的技术开发工作,或因此断定相关软件权属属于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
第四,原告主张金天鹏软件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发与公积金相关的软件,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永强通过关联公司将上述软件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金天鹏软件公司利用自身的物质技术条件和人员力量开发完成了哪些具体软件以及软件开发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其次,本案中证据仅能证明登记号为2001SR2505的“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简称金天鹏公积金单位版JTP2001)”的著作权人为金天鹏软件公司,但原告富翔公司未提交与该软件有关的源程序、文档等资料,后法院虽调取了上述软件及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多项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资料,但调取的资料中仅包含有限的源代码和用户手册等内容,不具备判断软件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条件;
再次,关于郭永强是否存在违反《合作合同》第九条规定情形设立关联公司转移合作公司客户的情形,原告可以根据《合作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寻求救济,但该问题与本案计算机软件权属争议没有直接关联。
第五,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宣称其前身是金天鹏软件公司、抢夺金天鹏软件公司客户的问题,一方面该事实与本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另一方面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与该事实有关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自身主动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第六,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应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软件都是分别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或河北神玥公司名下,没有证据证明其中的软件有共同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二被告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故原告坚持将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富翔公司未能提交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及其所主张的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相关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及相关文档,证明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软件属于依据《合作合同》应当由金天鹏软件公司受让著作权的软件或双方软件之间具有同一性,亦不能证明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软件属于金天鹏软件公司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
原告对于其诉讼主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关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名下的55款软件及登记在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19款软件应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富翔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富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富翔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神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