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民初1887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div>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世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之**iv>法定代表人:陈钟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燕、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锡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义,广东国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国岭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厦门市世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派公司)、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赵成伟,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被告世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燕,被告天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义、张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惠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078000××××.X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世派公司、天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078000××××.X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3.判令天猫公司、世派公司、天际公司连带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50万元,连带赔偿图们惠人公司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3万元,共计53万元。
庭审中图们惠人公司明确放弃要求世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图们惠人公司是专利名称为“榨汁机”、专利号为ZL20078000××××.X的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专利合法有效。
世派公司、天际公司生产并在天猫商城公开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天猫公司辩称,天猫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天猫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请求驳回对天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世派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原汁机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世派公司系从天际公司采购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世派公司并不知晓此产品曾经有过任何的纠纷,被通知下架此产品但并不知道是因为什么原因被下架;
图们惠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世派公司销售数量很少。
天际公司辩称,天际公司已就销售原汁机产品的行为补偿图们惠人公司60万元,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天际公司将所有未出售的原汁机产品进行下架、回收处理,图们惠人公司不应就2017年2月前天际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追责,被控侵权产品系世派公司2014年向天际公司购买,应是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并非新的侵权行为;
世派公司的销售行为并非天际公司指使,天际公司与世派公司仅为供货商和销售商的关系,天际公司售出产品后,无法强制要求购买人退还产品,和解协议签订后,天际公司已通知经销商进行退货处理;
图们惠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世派公司共计在天际公司进货案涉型号的产品29台,总货值仅4471元。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图们惠人公司提供的(2016)京长安内经字第27014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字第14474、14478号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发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相关费用的合理性本院将综合判断;
2.天猫公司提供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6、4244号公证书、卖家身份信息、案涉商品删除的截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3.世派公司提供的进销存台账、淘宝销售截图、发票本院结合天际公司的陈述及证据确认其证据效力,原汁机产品图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4.天际公司提供的宁波泰尔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发票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世派公司2014年向天际公司订购原汁机的订单及发票、说明函本院结合世派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27日,金焕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8000××××.X,目前专利有效。
2014年12月17日,金焕麒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以图们惠人公司的名义进行专利维权,使用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涉案专利保护期届满。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榨汁机,包括:盖,所述盖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侧上形成的入口端口和在其内部分的中心处形成的旋转轴孔;
外壳,所述外壳安装在所述盖的下部分上,并具有:导向爪,其在所述外壳的底部上形成;
残渣出口端口和汁液出口端口,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开地形成;
防水圆柱体,其具有通孔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的中心处形成;
以及压力排出通道,其环绕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分形成;
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转轴孔中;
多个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
内环,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处向下突出地形成并具有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压力排出通道内的一个螺杆齿轮,在所述内环内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空间;
以及下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处形成并且在其上形成有多边形轴孔;
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
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
旋转刷,所述旋转刷安装在所述外壳和所述网孔筒之间以进行转动,并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装有用于持续清扫所述网孔筒和所述外壳的刷;
以及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以低速转动所述螺杆;
其中,容纳所述螺杆的外壳沿纵向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的上侧上,从而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并将残渣排出。
2018年4月12日,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在世派公司的天猫店铺以人民币556元(其中包括运费人民币57元)购得被控侵权产品一台。
其中,商品页面显示有产品图片、价格、月销量0、累计评价2等信息。
2018年4月16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取了上述订购物品,产品型号为DZJ-W965B,其内、外包装箱、产品及说明书上均标注制造商为天际公司,产品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14年7月5日。
2014年7月30日,世派公司向天际公司购买案涉型号产品4台,采购价(含税)为人民币490元;
2014年10月29日,世派公司向天际公司购买案涉型号产品25台,采购价(含税)为人民币450元。
图们惠人公司、天际公司因图们惠人公司于2016年7月起诉天际公司型号为DZJ-W965B、DZJ-W980C两款原汁机侵犯ZL20078000××××.X发明专利权两案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包含天际公司承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面停止侵犯ZL20078000××××.X专利权的行为,天际公司同意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图们惠人公司支付和解补偿金总计人民币陆拾万元(不含税),协议自图们惠人公司收到全额和解补偿金之日起生效,图们惠人公司收到全额和解补偿金并天际公司撤回专利无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诉,图们惠人公司针对DZJ-W965B、DZJ-W980C两款原汁机放弃追究天际公司的专利侵权责任,图们惠人公司、天际公司对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故意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等内容。
2017年3月15日,天际公司向图们惠人公司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60万元。
2016年8月5日,天际公司发函称,各合作伙伴向其采购的型号为DZJ-W965B、DZJ-W980C原汁机产品即日起不得继续上架销售,请核查上述产品剩余库存并退回天际公司。
2018年7月21日,世派公司向天际公司出具说明函,称世派公司于2016年8份收到天际公司关于停止销售原汁机产品并将剩余库存产品退回的通知,清查发现所涉产品已全部销完,产品链接在此前已经下架;
2018年2月世派公司员工在仓库角落发现3台原汁机产品(售后维修库存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产品进行上架销售。
2017年2月23日,天猫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其中网站名称包括“天猫”等;
网站域名包括tmall.com等。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就账户注册与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及规范、用户的违约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登陆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显示“很抱歉,您查看的商品找不到了”。
庭审中,图们惠人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权利,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
经比对,天猫公司认可图们惠人公司的比对意见,世派公司、天际公司对主张二者在网孔筒的壁刀的结构上有区别。
世派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另查明,世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等。
天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45217.9983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家用小电器及其配套电子元器件等。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78000××××.X的“榨汁机”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图们惠人公司作为该专利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各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行为,以及如侵权成立,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针对世派公司、天际公司主张的区别,被控侵权产品插入导向爪内的网孔筒内亦具有多个壁刀,该项区别不存在。
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2,结合公证书、实物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案涉产品系世派公司销售,并系天际公司生产并提供给世派公司的。
在图们惠人公司、天际公司曾就案涉相同型号产品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中天际公司承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面停止侵犯ZL20078000××××.X专利权的行为、图们惠人公司针对DZJ-W965B原汁机放弃追究天际公司的专利侵权责任、天际公司已支付和解补偿金的情况下,图们惠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天际公司存在新的制造、销售行为,但结合本案证据中的天际公司与世派公司的函件往来、产品合格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侵权产品系天际公司在上述其与图们惠人公司的和解协议生效后制造并销售的,故关于图们惠人公司要求天际公司停止侵权、销毁模具、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天际公司与世派公司的函件及当事人的陈述,世派公司系在知悉案涉产品不得销售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世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图们惠人公司未证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其销售时间、销售规模、范围、图们惠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世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078000××××.X“榨汁机”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厦门市世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由被告厦门市世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00元,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