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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欧力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艾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235号
案件名称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欧力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艾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欧力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艾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望运虎;邹祖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35号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欧力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御景名门3幢9层9B房。

法定代表人:程慧。

被告:武汉艾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9幢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郭群波。

被告:望运虎,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邹祖梅,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欧力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艾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望运虎、邹祖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武汉欧力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艾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望运虎、邹祖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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