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439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洛江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大厅埔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5963251C。
法定代表人:杜志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洛江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