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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鑫科恒业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026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鑫科恒业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鑫科恒业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4026号 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鑫科恒业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华发北路龙胜数码城1楼1D33。

经营者:曾锐涛,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从锐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鑫科恒业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从锐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阮从锐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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