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23号 原告:李剑铭,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万**,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腾速童车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零件城强久大街西侧。
经营者:贾晓会,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剑铭诉被告平乡县腾速童车销售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剑铭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剑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剑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剑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