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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铭与平乡县腾速童车销售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李剑铭与平乡县腾速童车销售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剑铭;平乡县腾速童车销售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23号 原告:李剑铭,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万**,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腾速童车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零件城强久大街西侧。

经营者:贾晓会,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剑铭诉被告平乡县腾速童车销售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剑铭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剑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剑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剑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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