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758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毛道清食品店(注册号:330206602088229)。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天台山路*****号。
经营者:毛道清,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毛道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