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140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骏马烟糖商店(经营者丁应马),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骏马烟糖商店(经营者丁应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以需要调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