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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诚信文体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7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诚信文体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诚信文体办公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0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诚信文体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渡口社区桥南市场*******#、2318#门面。

经营者:张冬秋,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市场诚信文体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晓玲审 判 员  刘爱华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秀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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