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141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黄忠华,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盐城市陌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路6号1幢930室(CNH)。
法定代表人:王苗苗。
被告:台州市椒江鸿鹄眼镜厂,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蒋村249号。
经营者:蒋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忠华、盐城市陌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鸿鹄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