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被某庄义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刑终10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刑终10号
案件名称被某庄义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刑终10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被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某,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一、被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共2148个,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义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义好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义好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