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2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东,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恒涛,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