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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惠民县惠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6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惠民县惠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惠民县惠龙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88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室。

主要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惠龙加油站。

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石庙赵村。

主要负责人:庞昌林,该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超,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系惠民县惠龙加油站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惠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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