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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泽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929号
案件名称桐乡市泽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乡市泽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朴素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泽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1488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傅伟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经理。

上诉人桐乡市泽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乡市泽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一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桐乡市泽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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