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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旋云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805号
案件名称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旋云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旋云工艺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805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水角村。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旋云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金阳村浦前路60号。

经营者:阮信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旋云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因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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