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811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478088-6。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嘉煌糖果杂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上路*****号。
经营者:金东平。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嘉煌糖果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