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23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富平县川明火锅店。
经营者:焦向利。
被告:焦向利,男,1972年1月2日出生。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川明火锅店、焦向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富平县川明火锅店及焦向利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650元退还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