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891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陈桥路1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694315XD。
法定代表人:LEEKYUNGSO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珠海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17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H1Y75。
法定代表人:石艳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原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