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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青岛昶诺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青岛昶诺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青岛昶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系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艺,系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庆阳路12号经营者:吴亚文,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青岛昶诺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院上镇姜家许村。

法定代表人:管兴尊。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被告青岛昶诺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昶诺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并在《齐鲁晚报》《辽宁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二、判令被告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人民币50,000元;

三、判令被告沈阳市和庆源酒水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扣除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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