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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海美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4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海美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海美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4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海美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海美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鲁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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