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87号原告:佛山市欧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优益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培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欧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优益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欧菱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欧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