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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邓立鹏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12133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邓立鹏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邓立鹏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13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邓立鹏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号首层****号,注册号:440602600894657。

经营者邓立鹏,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邓立鹏奶茶店(经营者邓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以双方庭后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0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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