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5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北关物美超市。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县北关物美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