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阿里巴巴的淘宝网(卖家千牛平台)上通过注册的“火宅之神”帐号成立“熊猫窝窝家”(后期改名为略嗨)网店,在明知是假冒“优衣库”即UNIQLO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销售假冒UNIQLO注册商标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142104.42元,案发时在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UNIQLO注册商标商品8985件,合计价值247705.4元。
为证明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假冒“优衣库”即“UNIQLO”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物证,户籍信息、假冒“UNIQLO”注册商标鉴定书等书证,“UNIQLO”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涉案商品进货统计表、进货信息、淘宝网销售记录统计表及电子数据等证据。
证人茆某某、蒋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株式会社迅销(FASTRETAILNGCO,LTD)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第3002206号“UNIQLO”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服装;
鞋;
帽;
手套;
领带;
皮带。
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在阿里巴巴的淘宝网(卖家千牛平台)上通过注册的“火宅之神”帐号成立“熊猫窝窝家”(后期改名为略嗨)网店,从阿里巴巴的批发网站上,明知购买的是假冒“UNIQLO”商标T恤衬衫、毛衣等商品,又在其网站加价后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42104.42元。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UNIQLO”注册商标商品8985件,合计价值247705.4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茆某某、蒋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UNIQLO”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涉案商品进货统计表、进货信息、淘宝网销售记录统计表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光盘,以及扣押假冒“UNIQLO”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物证照片和假冒“UNIQLO”注册商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当庭认可别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另,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
综上,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冒“UNIQLO”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后没收物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洪宝 审 判 员 林 龙 代理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雪竹 没收物品清单 序号 品牌名称 数量(件) 1 成人T恤衫(领口标UNIQLO商标) 7045 2 儿童T恤衫(领口标UNIQLO商标) 1370 3 羊毛衫(有UNIQLO商标标识) 70 4 发热长裤(有UNIQLO商标标识) 75 5 睡裤(有UNIQLO商标标识) 80 6 袜子(有UNIQLO商标标识) 345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