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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街道品一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699号
案件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街道品一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街道品一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99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街道品一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经营者:施文敏。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街道品一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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