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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国嘉超市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国嘉超市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国嘉超市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1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5-9。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国嘉超市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488号(瓯北广播电视站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28786121。

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温州国嘉超市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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