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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8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王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19号原告:凌万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超。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王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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