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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天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天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天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0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唐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座1单元10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剑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天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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