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304号之一 原告:李艳,女,汉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婷,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