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163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顺利,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自述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长风,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顺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颖越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武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顺利及其辩护人左长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李顺利在其租用的武汉市蔡甸区新弄易家岭村43号仓库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制造假冒壳牌、美孚、广西玉柴、长城等4个品牌的机油,并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5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正在制造假冒机油的李顺利抓获,现场查获壳牌R320W-50型机油1桶、壳牌R215W-40型机油3箱、美孚黑霸王15W-40型3桶、美孚巨霸XHP222型高温脂9箱、广西玉柴YC-800SAE15W-40型机油3瓶、长城尊龙CF-415W型机油2桶以及记账凭证1本。
上述查获的各类机油价值共计3000余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人李顺利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部分已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顺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顺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顺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顺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顺利自愿认罪;
2、被告人李顺利系初犯、偶犯且家庭困难,希望法院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系第10927804号、第180730号系列Shell注册商标所有人;
埃克森美孚公司系第1180203号、第174458号系列Mobil注册商标所有人;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系第4309069号、第4309068号系列长城注册商标所有人;
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136663号、第1150530号系列玉柴注册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类,范围包括工业用油、润滑剂、润滑油及油脂等,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李顺利未经壳牌国际股份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将上述商标在其灌装的润滑油上使用。
2016年5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正在制造假冒机油的李顺利抓获,现场查获壳牌R320W-50型机油1桶、壳牌R215W-40型机油3箱、美孚黑霸王15W-40型3桶、美孚巨霸XHP222型高温脂9箱、广西玉柴YC-800SAE15W-40型机油3瓶、长城尊龙CF-415W型机油2桶、机油空桶、商标若干以及记账凭证1本。
上述查获的各类机油价值共计3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顺利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部分已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9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顺利的供述、证人袁某、罗某、马某,4、何某2、李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假冒品牌商标权证及未授权声明、记账凭证、身份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照片、关于被侵权的假冒机油的价值认定意见书及有关价格明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顺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顺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到案情况、认罪悔罪表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顺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