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29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对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田家庵区亨昌五金商店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4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04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中,署名部分“代理审判员姚丽娅”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