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91号之三
案件名称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91号之三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吴洲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纯,北京成创同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工业集中区(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黄玉秋,经理。

被告:江苏天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马厂西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芹。

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