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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3民初6820号
案件名称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820号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9675422F。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富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63510482W。

法��代表人:丁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安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6408352H。

法定代表人:葛建禄。

被告:山东比德文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64352304F。

法定代表人:徐安宁。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中,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裁定予以驳回,该裁定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9元,减半收取计4419.50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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