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5648号 原告深圳市高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播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小兵,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州高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山泉。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深圳市高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