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71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周重,总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武义金爵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