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6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华实惠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市场东面南侧地下*层**层。
经营者:田喜华,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华实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回对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华实惠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华实惠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