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61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贾建科,经理。
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号。
负责人:王希明,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先,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