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镜洋巧当嘉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237区间。
投资人:陈自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镜洋巧当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7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