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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锡北镇嘉乐联惠生活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5129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锡北镇嘉乐联惠生活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锡山区锡北镇嘉乐联惠生活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12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锡北镇嘉乐联惠生活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建工北路。

经营者徐雪梅,女,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世界国际纺织城1318-01#。

法定代表人洪杭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心(受被告锡山区锡北镇嘉乐联惠生活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草坦路村。

法定代表人卢秀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翔,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与被告锡山区锡北镇嘉乐联惠生活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光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此款已由富光公司预交),由富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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