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819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起跑线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旗牌街**号。
经营者:何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笨笨熊(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洋茂村。
法定代表人:林明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起跑线鞋店、笨笨熊(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