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774号之一原告:叶小勇,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恒进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孙计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法定代表人:蒋学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勇与被告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勇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小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