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泽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三宝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明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煌朝玩具批发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经营者:伍靖华,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龙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三宝玩具有限公司(下称三宝公司)、蓬江区煌朝玩具批发商行(下称煌朝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名称“玩具(雷煞A车)”,专利号为ZL20153038××××.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煌朝商行的住所地在江门市,江门市亦属于广东省,因此,本案被告龙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龙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龙祥公司负担。
龙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73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本案主要涉及网络购物侵权事宜。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2016)粤广广州证字第100264、100265号公证书显示,被上诉人在阿里巴巴网店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购买销售商是蓬江区煌朝玩具批发商行。
根据司法实践,网络购物的销售地为网络购物合同履行地,也就是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应该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三宝公司、煌朝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上诉人三宝公司提供了(2016)粤广广州证字第100264、100265号公证书,初步证明上诉人龙祥公司、被上诉人煌朝商行为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并以龙祥公司与煌朝商行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因两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龙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以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江门市为由,提出应当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上述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故上诉人的理由及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