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东水暖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0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东水暖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东水暖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35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东水暖经销处,经营场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号“鑫源五金”。

经营者:王宝红,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籍山东省高唐县杨屯乡芦庄村***号,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东水暖五金经销处(以下简称鑫东水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