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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傅萍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1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傅萍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扬中市傅萍麻将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34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扬中市傅萍麻将机经营部,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工会路70号。

经营者:傅菊萍,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中市傅萍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并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傅萍麻将机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傅萍麻将机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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