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27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